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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白水煤矿顶风开采瞒报工人死亡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1-01-20

    【中国报道陕西讯】记者李靖报道:陕西白水县鑫康源煤矿在2010年底整改期间顶风生产,发生生产事故致1名采煤工死亡,煤矿对这一事故隐瞒不报,煤老板更是对采访该事件的记者威胁到,“要报你就报(道),我记住你了,让你报……”

采煤工被秘密火化

    记者拿到的相关资料有工亡赔偿协议、富平县农业人口火化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在群众提供的《富平县农业人口火化证明》和赔偿协议等材料中,记者看到死者姓名李相阳,男,36岁,系陕西省石泉县池河镇人。其中《工亡赔偿协议》上写道:2010年12月19日中班,李相阳在井下一线作业时,因自己不慎,发生意外伤亡……此协议是由白水县鑫康源煤业承包工队负责人和石泉县池河镇向阳村一组家属代表所签。据记者了解,李相阳被煤老板秘密火化后,其家属得到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并且双方达成协议,不得外漏消息。

 

整改期间仍顶风生产

    2011年1月18日上午,记者来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杜康镇石狮村的鑫康源煤矿,大门口石碑“白水县鑫康源煤业公×”几个大字格外醒目,透过易拉铁门,记者看到里面的几辆汽车还在“作业”。

 

    同日下午,记者来到白水县煤炭局,副局长李平得知记者来意后帮忙联系了主管杜康镇的煤管所所长闫小平,对于群众所举报12月19日鑫康源煤矿发生事故一事闫所长表示“不知情”。闫所长还说:“鑫康源属于资源整合煤矿,我们这儿还没有听到12月19日(2010年)有伤亡事故发生,煤矿事故主要归煤炭局安检科负责”,随后闫所长分别联系了安检科的领导和鑫康源煤矿的负责人。经过闫所长几番联系,安检科最终因有事没有接受记者采访。

煤老板威胁记者“你报道我就记住你”

    在闫所长办公室,随后而来的鑫康源煤矿的两位负责人吴总和汪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开始都不承认他们煤矿发生伤亡事故,而后当记者拿出群众提供的资料时,这两位负责人看到后先是沉默,之后便称是有人随意捏造。在接下来的采访中,两位负责人均对记者严声厉色,不但恐吓记者还威胁记者,汪总先是讲关于他朋友煤矿的故事恐吓记者,临走时威胁记者并留下一句话“要报你就报(道),我记住你了,让你报……”而在此之前,闫所长对汪总进行劝解,随后因接电话离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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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精神和原国家局《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煤安安监字[2000]第10号)的要求,切实做好煤矿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杜绝煤矿事故瞒报、迟报、漏报情况的发生;进一步规范煤矿事故报告程序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及格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伤亡事故报告
   (一)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将情况报告调度室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用电话或其它方式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1.一次发生死亡1-2人的事故,应在24小时内用《安全生产信息专报》逐级上报至市(州)安监部门和省煤监局、省安监局。
    2.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起12小时内,用《重大安全信息专报》逐级报告至省人民政府、 煤监局和省安监局(事故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1)。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应立即在事故发生起6小时内,用《重大安全信息专报》逐级报告至省人民政府、煤监局和省安监局(事故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2)。
    (二)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市(州)安监部门要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每天须以事故续报的形式,向煤监局报告事故现场抢险救灾的进展情况,续报工作到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结束时终止。
    (三)各市(州)安监局接到上级批转的事故举报案件以及直接接到事故举报电话、举报信件、来人举报等案件后,要及时组织核查。若查证事故存在,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按规定和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任何单位不得隐瞒和谎报事故,不得拖延事故报告,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的内容与格式
   (一)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精神,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力度。对煤矿的查处,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及时结案,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统一和规范全省煤矿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的内容和格式。
    1.按照国家局《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字[2005]56号)要求,湖北煤监局对全省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3)作了统一的规定。今后,各市(州)安监部门必须按统一的内容和格式写作和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2.各市(州)局在正式上报煤矿重大以上事故调查报告之前,应到煤监局进行一次专题汇报。
    3.各市(州)安监局上报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请示件(调查报告上报格式见附件4,一式8份),应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和同级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4.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由市(州)安监部门批复(批复格式见附件5);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由煤监局批复。
    5.煤矿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结案时间不得超过60天;重大以上事故,结案时间不得超过90天,如遇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150天。结案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算起,至签发批复文件止。举报事故,结案时间从核查之日算起。
    6.煤矿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必须报煤监局备案。
    附件:1.煤矿重大以下事故报告内容;
    2.煤矿特大以上事故报告内容与格式;
    3.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4.煤矿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格式;
    5.煤矿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格式;
    6.煤矿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格式;
    7.煤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责任编辑: 戚海龙来源: 中国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