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妇幼保健院莫让医疗垃圾成“健康杀手”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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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县域经济频道河北电 王振涛报道 生活垃圾随意丢弃,带来的是环境污染,而医疗垃圾的外流,则对大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着非同一般的影响。当今社会,伴随着医药科技的不断发展,医疗垃圾的增长速度十分惊人,如果处置不当,将会给社会和人们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近日,河北省河间市群众向记者反映,河间市部分医院存在医疗垃圾外流社会,处置混乱的情况,记者就此事进行了实地采访。


随后,记者与河间市卫生局取得了联系,半小时后卫生局监督所的负责人到达妇幼院。在妇幼院郭姓院长的办公室,监督所负责人表示,妇幼院做得确实不到位,但是医院有特殊情况;记者追问有什么特殊情况时,监督所的工作人员却没有做出合理解释。记者认为,无论有什么特殊情况,医疗垃圾也不能随处乱丢,更不能在垃圾坑里露天焚烧。医院担负着广大患者的健康责任,谁又能为随意丢弃医疗垃圾可能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买单?
河间市人民政府卫生监督监管部门该如何切实保障当地健康的医疗秩序,还当地居民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原本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医院切莫成为致病污染的源头,河间市卫生局对县域内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亟待加强。
相关法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