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无极县郝庄乡百亩基本农田被非法侵占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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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企业围墙外残存的庄稼
在农村基层,村支书和村长官职虽小,却直接掌握着本村全部耕地,在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的背景下,极易产生腐败现象,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随意出租倒卖耕地并从中谋取私利,他们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往往触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深恶痛绝,因此最容易激起民愤,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 在郝庄村,因村干部非法出租近百亩基本农田问题也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一直难以调和,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村干部的腐败问题及当地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的问题不解决,将会严重影响到农村的经济发展,因此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记者将继续关注该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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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18亿亩耕地,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分析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等基本国情和长远发展目标后作出的重大科学决策。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温家宝总理的这个重要指示,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守耕地红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土地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事关全局的战略资源。保持18亿亩耕地,绝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保持18亿亩耕地,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我国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头等重要的大事。综合考虑提高粮食单产和耕地复种指数及粮经比等因素,要实现我国粮食基本自给的目标,必须保有18亿亩耕地,这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底线”,是一个不能再少的数字。 土地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共涉及3个条款,4项罪名: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82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②非法占用耕地罪。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子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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