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县:面对意见“零容忍”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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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常委会会议应到组成人员31人,实到28人,发出表决票28张,收回28张,有效票28张,其中对县人民政府办理潭常函〔2010〕8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审议意见交办函满意票5张,基本满意票10张,不满意票7张,弃权票6张,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对县人民政府8号审议意见交办函办理工作报告不予通过,请按规定继续办理”。这是日前湘潭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县人民政府办理8号审议意见交办函的表决结果,也是该县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否决县人民政府对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函办理工作报告。
长期以来,湘潭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在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着力在务实监督工作、提升监督实效上下功夫,不断总结、归纳和提升,较好地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尤其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换届选举以来,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了认真梳理,制定和完善了《湘潭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等15个规章制度,该办法明确规定:对报告机关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函和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后,组成人员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弃权进行表决。满意票、基本满意票未达到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由主任会议责成报告机关继续进行整改,并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继续听取整改情况的汇报,并付诸表决。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仍未达到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人大常委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及组织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按法律规定启动撤职程序或罢免程序。有了这种倒逼机制,“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交办函的办理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办理态度和实效得到了明显提升。
在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针对法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随即以审议意见交办函的形式,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了加大宣传力度等四条审议意见,并以〔2010〕8号审议意见交办函的形式予以交办。在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与会组成人员认为,虽然县人民政府在加大宣传力度、优化网络环境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严格部门执法、加强农村信息服务站管理等审议意见落实不力,因而在本次会议上该项工作的办理报告没有获得通过。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继续予以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次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湘潭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唐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