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镇村旅游开发肥了谁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1-01-06

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李家园村众多村民这些年一直很郁闷。

承包了村集体的近万亩竹林和水库后,镇政府和村委会办的公司红红火火搞起了旅游,据镇党委书记董昕讲,2009年公司税后利润约为六七百万元。可是,村民除了每人每年300多元的承包金外,没有其它任何收益,不仅没有增收,收入反而减少了。没了山林和水库不说,连生产、生活用水都很困难。村民质疑,资源是村集体的,收益却是公司的,这种政府投资办企业,撇开村民搞开发的做法是国家提倡的吗?

南山竹海景区几经开发,已有较大规模,图为度假酒店旁竖立的旅游路牌
  村民讨还南山竹海
      李家园村位于溧阳市戴埠镇最南端,全村总面积8平方公里,共有638户,2068人。著名的南山竹海景区就坐落在这个村,李家园村集体所有的近万亩竹林是这个景区的主体。 据当地媒体报道,南山竹海景区于2000年9月由溧阳市横涧镇政府投资开发, 2006年7月被国家评为4A景区。景区山水相映,风光旖旎,有“天堂南山,梦幻竹海”之美誉。2006年李家园南山竹海年接待游客已逾20万人次,年综合收入800万元。


记者看到一封李家园村村民写给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来信。来信请求讨还土地租赁费和股本所有权。 信中说: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李家园村约10000亩成片竹林地是李家园村600多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被溧阳市南山竹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成旅游景区。

李家园村委会与村民组签订的反承包合同中没有竹林和水库资源入股等内容。南山竹海旅游公司私自将村民承包竹林折合人民币350万元股本与天目湖旅游公司合资成立新的天目湖南山旅游公司,新公司每年上交横涧镇政府(现改为戴埠镇)100万元土地和资源租赁费并没有返还给村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2005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根据以上有关规定,村民要求将上交镇政府的100万元土地和资源租赁费返还,并以资源入股的方式参与南山竹海景区经营和分配,否则村民将收回被村委会私自转包的出去的万亩竹林。

雷人的霸王条款

李家园村民的万亩竹林成为景点源于村委会签订的几个协议。

2004年3月1日,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李家园村委会以“做好农民增收和旅游开发”为由与村民组私下签订了毛竹山(柴山)反承包协议。

协议规定:反承包期限自2004年3月1日起至2029年5月31日止。按毛竹山原分到山的人口,村委会支付村民每年每人300元。村委会有权根据旅游开发需要进行旅游设施建设。村委会在承包期内,享有独立经营权,承包山上的收益归村委会所有。反承包期满,如村委会需继续承包,村民组应予准许,承包金另定。

2004年3月15日,李家园村委会与溧阳市南山竹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竹海公司)又以“确保群众利益,发展地方经济”为由签订了毛竹山(柴山)租赁协议,转包出了刚从村民组反承包来10几天的竹林。

协议规定:反承包期限同样是自2004年3月1日起至2029年5月31日止。承包金定为南山竹海公司每年向李家园村委会支付租赁费68万元人民币。南山竹海公司在租赁期内,享有独立经营权,租赁山上所有收入归公司所有。租赁期满,如南山竹海公司需继续租赁,村委会应予准许,租赁金另定。

南山竹海公司从村委会手里拿到村民的竹林后,又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

这是一份没有落款日期的三方合作协议。甲方是溧阳市南山竹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是溧阳市天目湖旅游有限公司,丙方是溧阳市横涧镇政府。

协议内容是:为了共同利用和开发旅游资源,发展溧阳旅游事业,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以实物资产折合人民币350万元作为投资额,占公司股本的35%,乙方以人民币650万元作为投资额,占公司股本的65%。新公司名称确定为溧阳市天目湖南山竹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目湖南山竹海公司)。

协议中有如下规定:公司经营的地域范围为分水岭以内,所有租赁费用由新公司承担,区域内的山林管理由南山竹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甲方)负责,管理费用由甲方支付,毛竹砍伐由甲方在征得新公司同意后适时组织人力砍伐,所有劳务开支由甲方支付,砍伐的毛竹售卖收入全部归甲方所有。

为确保景区的高品位和高质量的开发,除竹海度假村外其它所有项目由横涧镇政府负责逐步将其拆除或收购,其费用由新公司承担。横涧镇政府(丙方)保证所管辖区域内不再审批建设与新公司经营范围、资源类型相类同的景区、景点。

新公司成立后,须出台详细的景区规划方案,横涧镇政府提供景区开发用地,在规划区内横涧镇政府承诺以最优惠的价格出让或出租相应地块给新公司,并且不再享受土地收益。

新公司成立后的前三年内,每年向横涧镇政府上交100万元作为资源租赁费及土地租赁费,并于第四年起在基础数的基础上按10万元/年递增上交,至200万元/年时上交不再递增。在景区内涉及到景点、项目及配套设施开发用地时,新公司不再支付用地费用及其它补偿村民的费用。但横涧镇政府负责解决新公司与地方老百姓之间的所有矛盾和纠纷,协调好各方职能部门的关系。

村民说:“前两份协议中有租赁期满,如乙方需继续租赁,甲方应予准许等条款,这样明显失公平的霸王协议,等于是肆意践踏了村民拥有的承包权益。”

记者发现,从这几份协议中几乎看不出本来拥有承包经营权的村民以及李家园村有任何利益相关之处。




责任编辑: 黄海荣来源: 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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