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引来牢狱之灾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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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廷工到现在也想不明白,“那些受害人和家属找到我,痛哭流涕,想让我帮他们讨个公道。而我也只是想把自己知道的告诉更多人,希望悲剧不再重演。难道这样就是犯罪吗?”
他在做完美公司保健品代理期间,不断接到投诉,称服用产品后出现问题,于是,他收集这些情况提供给媒体,由此引来一场牢狱之灾。郭廷工和他的老板——北京市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廖宗明,被分别以“损害商誉罪”判刑两年和18个月。
目前,此案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被撤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已决定向郭廷工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廖宗明的赔偿请求也在协调之中。然而,数万元赔偿,远远换不回两人因“举报”而付出的代价。
“打假”引来牢狱之灾
郭廷工原本是完美公司“芦荟矿物晶”等保健品在福建地区的下属经销商,他本人及妻子张娇玲在服用2004年12月批次的“芦荟矿物晶”后,感到身体不适。后来陆续得知,全国范围内有不少消费者,也在服用了该产品后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病理反应”。从2005年年初起,郭廷工就不再代理完美公司的产品,转而加入真善美公司。但他仍不断地接触到此类信息,后来,经他搜集、整理和实地探访,发现在山东、江西、福建等地,共有50多名消费者,在服用了“芦荟矿物晶”后出现病残症状,其中有20人已经死亡。
于是,郭廷工制作出了一份“使用完美产品受伤害者客户资料”,连同由部分消费者或其家属签字的举报材料,以及他收集的中央二台、凤凰卫视等有关服用完美“芦荟矿物晶”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报道光盘,向媒体举报。
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后,掀起一场不小的风波。在《中国质量万里行》一篇题为《完美产品?健康杀手?》的报道中,列举了河北的李杏芬、安徽的许世华和刘珍柱、宁波的吴亚仙等人的例子,他们不同程度地在服用“完美芦荟矿物晶”后,患上了药毒性肝炎、精神疾病乃至断送性命。而经湖北省和福建省等地的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完美矿物晶”的微量元素超标,内外包装和说明标示混乱。在该杂志随后跟进的一期报道中,北京的王培玲、山东济南的于爱萍、辽宁的王文举、董好春等人,也被追列为受害者。在《瞭望东方周刊》名为《完美保健品“死亡名单”调查》的报道中,记者得出了相似的结论。
就在这些报道引起社会关注的同时,举报此事的郭廷工和他的老板廖宗明,因“损害商誉罪”被中山市公安局逮捕。
2008年10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损害商誉罪”对郭廷工和廖宗明分别处以两年及18个月有期徒刑,和5万元及3万元不等的罚金。
举报还是诬告
完美保健品在国内小有名气。广东省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在全国有4000多家专卖店,其产品销售网遍布全国大部分地区。据完美公司网站介绍,其先后通过保健食品GMP认证、HACCP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4项国际权威认证。该公司的产品“完美芦荟矿物晶”经功能试验证明,具有免疫调节的保健功能。
然而,就是这种有免疫调节功能的保健品,被指成了“健康杀手”,这到底是诬告还是事实?那些受害者到底与服用完美保健品有无直接关系?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认为,郭廷工捏造完美公司被投诉的事实,整理没有事实依据的死亡名单,制作虚构的《全国服用完美产品受害者控诉报告》等材料向媒体提供,引发了媒体作出损害完美公司商业信誉的报道。同时,郭廷工还联系所谓“受害人”接受采访,帮助“受害人”与完美公司“打官司”,以短信通知完美产品的经销商、消费者观看对该公司的“不利报道”等行为,是受廖宗明指使的“为了排挤同业竞争对手,而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给完美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应当以《刑法》第221条中的“损害商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指控,郭廷工和廖宗明都不认同。“说我们犯了‘损害商誉罪’,就应该证明消费者吃了完美‘芦荟矿物晶’而致伤致残的事情,是我们‘捏造’的。”郭廷工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达了他的困惑,“但是,我向媒体提供的‘客户名单’,都是真实存在的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至于完美‘芦荟矿物晶’是不是导致那些消费者死亡或伤残的直接原因,也有司法鉴定书可以证明。”
从记者拿到的几份消费者起诉完美公司案件的判决书来看,辽宁沈阳质量检测所、山东省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均认为,2004年12月批次的完美“芦荟矿物晶”中,存在着碘、锌、铬等“微量元素超标”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原志山、许世华等消费者发作药物性肝炎、胃癌或精神病等症状。但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药监局和中山市质监局等部门的检测报告却认为,“完美产品经多次检验,质量合格,安全无毒”。
廖宗明向记者表示,他们从未提过完美公司的产品“全部有质量问题”,“但既然服用‘完美芦荟矿物晶’后病残的消费者在局部存在,就不排除完美某一批次的产品存在问题。”
对于起诉书所称他们与完美是竞争对手这一特殊关系,廖宗明表示,食品药品关系人民生命健康,他们只是把这一客观情况举报给媒体,希望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正因为我们是同行业人士,才有可能接触并了解到事实,我们不能因为同是业内人士,就一起隐瞒事实吧?”廖宗明说。他说,检方给他定罪的一个主要理由,是他为郭廷工提供了奖金支持,而他只是为郭廷工打理的公司分店提供日常开支。
郭廷工认为,他作为举报人,只是向媒体提供报道素材,并不能左右媒体的报道。《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辛国奇在一审出庭时表示,自己的文章是经过电话和当面采访受害者、核实情况后刊出的。《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朱国栋也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曾亲赴上海、宁波、福清和瑞昌采访当事人,文章所述都是自己的所见所闻。
廖宗明和郭廷工的辩护理由,当时没有被一审法院采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可了广东省药监局等“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鉴定结论,认为完美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并认定郭廷工由于收集整理的“客户资料”和《控诉报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显属捏造的虚伪事实”;而廖宗明“在明知郭廷工捏造虚伪事实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资金,使上述信息得以散布”,因此认定二人构成“损害商誉罪”。
当这纸判决书下达时,郭廷工和廖宗明已经被中山市公安局羁押了一年有余。其间,二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8月,广东高院作出终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今年4月,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和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销对廖宗明、郭廷工的起诉。同月,“撤诉”得到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今年11月,中山市公安局也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销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