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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债务纠纷案法院为何无故拖六年之久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1-04-01

申述人认为,另一方的查封既然没有在该宗土地的管辖单位梁园分局办理手续,也就不可能获得合理合法的手续,从程序上讲,尽管另一方也办理了查封手续,但因为没有将该宗土地的原始档案从梁园分局调出,属于无效查封。而申述人却直接从该宗土地的管辖单位梁园分局办理的查封手续,能够被法律接受的还应该是王丽辉等人的查封。

2007年3月27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没有通知王丽辉等人的情况下,委托拍卖公司对位于凯旋北路东侧310国道北的这宗土地进行拍卖,拍卖十分具有戏剧性,仅一家参与拍卖并最后以300万元的价格成交。根据该宗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地上建筑附着物、设备和商丘市土地当时价格,王丽辉通过咨询掌握,该宗土地实际价格至少在600万元以上。拍卖一次成交、超低价位、仅此一位买家,其操作流程如此简单,且买家直到2008年下半年才补齐土地出让金,该宗土地的拍卖是否已经构成国有资产流失?

2009年1月,因为查封手续到期,王丽辉要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续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完成了续封。同样一块土地,同一个法院,同一个国土资源局,却在原保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了土地拍卖、过户。最让王丽辉等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他们查封在先,续封也已完成的情况下,商丘市中人民法院也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完成了执行,并堂而皇之将该宗土地拍卖过户。

王丽辉、李正红及代理律师认为,商丘市法院很多地方违反法律规定,有三点明显错误。首先,该宗土地的原始档案到目前还存放在商丘市梁园区国土分局(有该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为证)那么,商丘市中级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都没有送达到档案登记机关,就不能生效;其次是2006年11月27日法院对该宗土地“续封”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5号)通知规定,土地查封期限为2年,临届满之前没有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效力消失。而商丘市中级法院却在查封期满8个月后对该宗土地进行续封,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法院作为委托拍卖机构,应该审核原始档案与不动产物是否一致,法院在对该宗土地进行拍卖时没有核实原始档案,在档案还在查封状态情况下就对该宗土地进行公然拍卖,存在明显失职渎职行为。

早在2010年9月份,商丘市中级法院就为此开过一个会,法院两位副院长,执行局正、副局长以及监察室、纪检、办公室等负责人参加,商丘市政法委还派法制室主任参加。常务副院长李新建主持会议,他说,让执行局深挖饲料公司有无资产,加大力度执行,至于谁对谁错不再追究,就是要抓紧执行。法院纪检书记任炳山还宣读了他们对这个案件调查了一年后写出的调查报告。最后任炳山口头总结了4个字“工作失误”。就在这次会后,监察室主任郭彦宇正式通知让王丽辉、李正红等当事人写申请,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2011年1月7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庭就当事人提出的国家赔偿举行听证会,参加人员有赔偿办主任孟丽,还有两名法官。法院方面在介绍情况时坚称他们的查封行为合法,并说他们之后的续封不是“续封”,是查封。当事人提出为什么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上写的“续封”是什么意思时,法院方面没有正面回应。

为什么同一个法院,同一宗土地,会在两个不同的地方查封?两个查封究竟哪个有效?当事人在与商丘两级法院的接触中,领导也很“同情”当事人的遭遇,商丘市法院还退还多收当事人的20000多元诉讼费(2005年在中院诉讼时已交诉讼费,省高院发回重审指定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审理,但是商丘中院移交卷宗却不移交诉讼费长达10个月之久,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当事人又向梁园区法院交了一次诉讼费后才给立的案。后来在当事人多次催促以及媒体的过问之下,中院不得已才退还多收的诉讼费)。当事人多次找到商丘市法院宋海萍院长、监察室主任郭彦宇,赔偿办主任孟丽,之前他们都表示目前法院正在对当事人提出的法院执法过错进行确认,但是2011年3月22日,中院居然作出了中院不违法的确认裁定,完全驳回了我们的请求!如此不分是非,颠倒黑白,这还是共产党领导之下的人民法院吗?我们的证据确凿,不予采纳,中院执行局的强词夺理之词却予以确认?而且退一万步讲,无论我们的查封是否有效,都是中院的行为,我们缴纳财产保全费,就必须依法保障我们的权益,难道中院的法官都是法盲,不知道去哪儿查封?而且我们第一次续封是由中院的李新建副院长签字,第二次续封是在省高院签字盖章的,难道他们也都不懂法吗?而且在当初我们向中院赔偿办公室提出确认申请的时候,我们也要求确认上述这一条,但是中院的人却忽悠我们说没必要,说这样只能是增加调查的时间,对我们不利,我们不知道是阴谋,就听从了中院的建议。结果在裁定出来以后,我们再次向他们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他们却给我们说这是属于两个案件,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得另案处理。这不是误导我们当事人吗?

当事人为此事,已连续奔波六年之久,身心憔悴。经济到精神损失巨大,承担了巨额外债。故申述最高监督机关依法监督商丘法院系统公正执法,纠正错误,承担责任,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2011年3月23日

申述人:王丽辉(住河南省商丘市)

电话:0370—2566789、158037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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