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源市法院回应被赠“不作为奖”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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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回应
裁定遵照法律程序
梁革文给法院送“不作为奖”锦旗一事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形成舆论热点。法院踢皮球之事是否存在?
涟源市法院就这些问题向《法制日报》作出独家回应。
“涟源法院的裁定,完全是依照现有的法律条文进行的,此案不仅经过合议庭的评议,也经过了法院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讨论。法院判决本身是认真、严谨的,不存在不作为、胡乱判案的情形。”涟源市法院院长范林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梁革文给法院赠送“不作为奖”锦旗一事发生后,涟源法院迅速组织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认真、全面地调查了解,并形成了一份书面材料。
《法制日报》记者从这份材料中了解到,2006年10月,娄底市佳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涟水名城”商品房项目时,涟源市出台了一项优惠政策,规定公务员购买该楼盘房屋可以享受单位补贴。涟源市建设局职工肖常青,即梁革文的妹夫,利用其公务员身份在涟水名城申请了一个购房指标。此后,肖常青不想购买此房屋,而梁革文想享受这一购房优惠,于是肖常青与佳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涟水名城9栋303房及9栋3号车库。梁革文以肖常青的名义向佳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实际上涟水名城的房子为梁革文所买。
2008年4月,梁革文开始装修房子。在装修过程中,梁革文认为303房的地板、天花板有质量问题,墙面有渗水水纹,导致家具出现霉变现象,要求开发商退房,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一直没有结果。
2009年8月11日,梁革文向涟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将房屋及车库退给佳苑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佳苑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其购房款共计148166元,并赔偿其装修、购房款利息等损失280000元,同时承担诉讼费。
梁革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承认这些事实属实。
涟源法院立案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在这一案件中,购房合同签订双方为肖常青和佳苑公司,购房款发票反映的交款人是肖常青,而非梁革文。因而梁革文不是本案中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相对方,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于是,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涟源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裁定驳回梁革文的起诉。
2010年11月22日,娄底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了涟源法院的裁定,并指令涟源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但是,梁革文此前曾公开表示,他对涟源法院承办人员及院领导不信任。接到裁定后,又以口头、书面形式多次表示对涟源法院承办庭及相关人员和院领导的不信任,并要求回避。
对于梁革文的要求,涟源法院经集体开会研究后,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回避申请,请求将此案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2011年2月21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指令裁定书,指令该案由娄星区人民法院管辖。目前,涟源法院已经将中院的指令通知书送达给梁革文本人,并将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娄星区人民法院。
各方评议
理性看待不同裁决
“如今看来,虽然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和涟源法院的不一样,但这本身其实是一种正常的司法行为。因为司法审判的过程中牵涉到对法律的认识问题。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因为角度和知识结构等因素的不尽相同,对于一些法律事实的认定和判断难免作出不一样的结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只要法院、法官本身没有违法枉法判决,只要法院、法官本身始终严格遵照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条文,没有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只要法院、法官本身没有歪曲事实,那么,即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司法裁决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断,这也只是一种正常的司法内部监督行为。这不仅不能说明是法院在不作为、乱作为,恰恰说明目前司法救济监督渠道的畅通和有效。实际上,正是因为普遍存在着法律认识、角度等一些主观上的差异,才有必要设计不同层次的法院。否则,如果各级法院所有法官的认识判断完全都一样,那么,目前这种分级法院、上诉再审的制度设计格局,也就没有了存在和延续下去的必要。
湖南省高院的这名法官继续分析说,此案已经由娄底市中院指定娄星区法院受理,目前其实还没有一个最终的定论。因此,对于这种还没有最终定论的司法判决和司法行为,应该有一个相对理性、客观的认识,不必也不能轻易、盲目炒作,更不能就此给法院扣上不作为的帽子,继而影响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和判断。
记者阮占江赵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