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指纹债务官司拖10年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0-12-06

    2008年10月27日,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样本指纹与检材指纹不是同一人同一手指指纹。

    张晓敏认为,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台,便注定了该案已经发生本质性的变化。冯世萍和她状告的靖边县法院必有一方造假。如果是法院造假,性质恶劣不言自明;如果是冯世萍造假,那就是诬陷法官。而造假者都逃脱不掉刑事责任。

    扑朔迷离 笔录上假指纹有多种来源

    2009年11月2日,记者走访了为冯世萍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据了解,其是经司法部批准,正式授予司法鉴定权的。中心负责人程军伟副教授确认了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确是他们所作,而且是工作人员亲自到省高院扫描提取了冯世萍调查笔录原件上的“冯世萍指纹”,但鉴定结论却是,笔录上的指纹与冯世萍经过公证的样本指纹不是同一人同一手指指纹。

    程军伟记得,冯世萍找到中心的时候,是要求做笔迹鉴定的,“我们之所以没做,是因为笔迹可以模仿,而如果鉴定了指纹,也就没有必要鉴定笔迹了。”

    对于司法鉴定中心所做出的结论,程军伟认为没有问题。但是,程军伟还说,他们只是负责检材和样本材料之间的差异鉴定。虽然样本材料经过公证、检材指纹是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亲自去省高院扫描提取的,但也不能保证此前的环节已经出错。比如说,律师和冯世萍本人买通公证处或法院合伙造假。“但这种可能性实在太低了,造假诬陷法官,律师付出的代价和承担的风险都太大,应该不会有哪个律师会这样干。”程军伟说。“当然,如果样本和检材都没有问题,那就是法官在造假。”

    看来,虽然出现了假指纹,但其来源还是扑朔迷离。靖边县法院法官梁斌、冯世萍都不能完全排除嫌疑。

    榆林中院法官解释   两级法院不认可单方所做指纹鉴定

    2009年10月21日,负责该案审理的榆林中院审判长薛海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为这个案子曾经闹到省高院,所以她对待该案很慎重。

    冯世萍认可拍卖价格和结果

    榆林中院查明的事实是:纸箱厂法定代表人冯世萍于2000年因转贷向雒晓霞借款34600元,雒晓霞追偿无果,将纸箱厂诉至法院,此案经靖边县法院审理后于2000年6月作出(2000)靖民初调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冯在法院送达回证上签了字。

    调解书确定2000年7月15日前,纸箱厂如不清欠,愿以其所有财产和机器设备公开拍卖后予以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后,因冯不能偿还,雒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于7月19日向纸箱厂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7月20日前履行义务。7月24日,因纸箱厂仍不履行,县法院决定对其负责人冯世萍拘留15天。11月11日,冯给法院交来6000元,称余款在11月13日全部还清。但11月13日冯给法院主审法官写信称无法偿还,同意法庭将剩余的款项在厂里去扣除。后县法院委托靖边县资产评估事务所做出评估,评估资产价值14430元。

    2002年6月,县法院发出拍卖公告,8月31日因无人竞买,经冯同意,将纸箱厂财产以7800元价格卖给了一位收废铁的,冯收取这位收废铁的7800元后通过法院付给了雒。冯在执行笔录上签字并按了手印,并向法院出具了付款条据,证明其对当时拍卖的价格和结果是同意和认可的。

    县法院调解协议书真实有效

    薛海鸥称,榆林中院查明,靖边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审判程序合法。榆林中院调查发现,纸箱厂在2006年6月向榆林中院申请确认靖边县法院违法时,在申请书中对债务纠纷经县法院调解的事实认可,且对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了陈述,而在本次申请确认书中却称调解协议是县法院法官伪造。因此,榆林中院认为,调解协议书真实有效,冯在两次向法院申请确认时作出先后矛盾的陈述,又无相关证据向法院提供。

    法官伪造调查笔录签字不成立

    对于冯世萍签字笔迹的真实性,必须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榆林中院审理时,当庭告知冯世萍应提出鉴定申请,并应交鉴定费,庭审后冯世萍虽提出鉴定申请,但表示没有能力提交鉴定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主张调查笔录中的签字属审判法官伪造的观点,因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鉴定中心所做的指纹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证据?薛海鸥认为:该指纹鉴定结论并不影响这个案件的全部事实,而且,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冯聘请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单方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靖边县法院不认可。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对方不承认,冯须通过法院作出鉴定。冯应向榆林中院提出请求,由榆林中院委托鉴定机关鉴定。而在榆林中院审理本案时,冯始终不愿鉴定,其提供的鉴定意见书,榆林中院不认可,因为这是一份没有生效的鉴定结论。




责任编辑: 高红芮来源: 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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