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指纹债务官司拖10年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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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法院办案中存在瑕疵
薛海鸥指出,靖边县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
例如,2000年12月委托靖边县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纸箱厂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于11月29日作出靖资评字(2000)29号文件评估报告。从委托书和评估报告的时间来看,是委托在后,评估报告出炉在前。
这一明显的矛盾被冯世萍抓住了,冯世萍一直说这份评估报告是伪造的。而榆林中院的调查结果是,该报告系资产评估事务所受委托,对纸箱厂设备进行评估后出具盖有评估事务所公章,委托事实真实。鉴定报告出具的时间虽早于委托时间,但不能证明鉴定结论系伪造,且财产拍卖时,并未以该份鉴定作为拍卖依据,而是根据冯世萍与收废铁的人双方商定的价格为依据,不能以此认定县法院执行违法。因而冯认为靖边县法院违法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榆林中院再次裁定对县法院于2002年8月31日作出的执行行为不予确认违法。
当事人冯世萍说法 再次提出申诉称已不信任榆林中院
2008年11月,省高院(2008)陕确申字第27号裁定书,认为榆林中院作出的(2006)榆中法确字第7号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指令榆林中院重审。2009年6月,榆林中院法官赶赴靖边县城开庭审理了这一旷日持久的官司,并于8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对靖边县法院于2002年8月31日作出的执行行为不予确认违法。
2009年10月22日,冯世萍前往榆林中院领取了裁定书,然后再次提起申诉。她告诉记者:“榆林中院确曾要求我做笔迹和指纹鉴定,我没做,因为案子发展到这一步,我对榆林中院已经不信任了,我只能寄希望于申诉,等案子到了省高院,我再做司法鉴定。”
尽管靖边县法院与冯世萍的说法迥异,但可以肯定的是,必有一方在说谎。冯世萍表示,自己对于案件将来的发展还是充满着信心。她坚信,造假者最终会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在提起申诉的同时,冯世萍也向省高院纪检部门反映了自己对靖边县法院法官梁斌的怀疑和指控,希望纪检部门介入调查。近日,省高院纪检部门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省高院接到冯世萍的反映后非常重视,会认真调查,给冯世萍一个答复。
其代理律师张晓敏则认为,榆林中院的裁定避重就轻,机械适用法律,试图压制和搪塞冯世萍。他指出:笔录中的假指纹已经涉及到刑事案件,不容回避,因为这会影响到整个案卷的真实性。否则,案子的真相永远无法搞清楚。
执行法官梁斌回应 指控子虚乌有认同造假担刑责观点
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记者联系到本案中的关键人物雒晓霞。她说,自己的确曾在2000年向靖边县法院起诉了冯世萍。法院按照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调解。她为县法院法官梁斌辩护称:在这个案子上,梁斌没有违规,而且,直到目前,冯世萍还欠着她一部分钱未还。同时,她告诉记者,她记得当时确实曾经出过一份评估报告,而且600元的评估费还是她出的。
由于冯世萍坚持上告,靖边县法院也因为这个案子深陷是非漩涡。10月14日,记者前往该院采访时,该院一位办公室主任无奈地说:“冯世萍已经告了我们法院多年,我们也希望这个案子能够有个真正的了结,就算是我们错了,那么该谁的责任谁负责。”
当年负责办案的民庭法官梁斌现在是一位庭长。他表示自己不太方便接受采访,并强调他在审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并无违法之处,冯世萍对他的所有指控都是子虚乌有。对于指纹鉴定结论,他的说法与榆林中院如出一辙:那是冯世萍自己委托鉴定的,不是法院委托的。
记者与梁斌探讨:案子发展到这一步,已经变成了有可能是法院造假,也有可能是冯世萍诬陷法官,二者必居其一,而待到真相大白时,造假者势必要承担刑事责任。梁斌非常认同这个观点。同样的,冯世萍也认可这一点。他们俩终于难得地找到了一个共同点。
正如冯世萍的律师所讲的,假指纹的问题不容回避。而冯世萍也一直在期盼着,有关部门能够早日弄清真相。而这也是梁斌法官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