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为何亲批“株连式拆迁令”?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0-12-24
|
他认为,“株连式”征地拆迁一般是针对公务员,把征地拆迁责任扩大化了。这一做法从法律上讲,违反了责任自负原则。其次,‘株连式’征地拆迁侵犯了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征地拆迁是民事关系,应该由建设单位和被征地拆迁人协商。“政府不是建设单位的利益代表,不能以政策形式干预。”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5月15日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第4条明确规定:“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对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最后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既然有禁令在,为何阆中市会采取此种方法“逆风”行事?
当记者再次致电阆中市国土资源局时,纪检主任王旭告诉记者,自己已经调离本单位了。而土地储备中心主任袁小兵在电话里说,“征地拆迁是政府的一个总的措施,不是一个部门就能拆下来的,你们与宣传部或市委市政府联系,那些(主要领导签批)报告是领导签批的,你们找领导了解吧”
记者手记:
“株连式“拆迁,指以拆迁者或拆迁者亲属中的公职人员的“饭碗”相要挟,不仅要求他们签订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拆迁协议,而且要求他们动员自己的亲属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即予以停薪、停职、调离等。
这种株连式的拆迁,虽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却引发了干群关系的紧张。显然,株连式的土地拆迁是违法的,其实质是公然滥用行政权力的非法行为。在法治社会里,责任自负是基本的原则。如果拆迁户有错,责任也只能由其自身承担,株连拆迁户亲属的做法,本身严重违背了法治精神。干部职工的停职、停薪是一个十分严肃而重大的事情,有专门的国家政策文件予以规定。试问,哪个法律政策规定干部职工不同意拆迁,可以给他们停职、停薪处罚?显然,这是一个毫无法律依据的违法行政行为。其实,对于被拆迁者而言,他们并不是不支持政府拆迁建设,而是对拆迁的补偿费用有异议。在这种情况下,用株连的办法来强迫拆迁和野蛮拆迁,无疑会严重侵害被拆迁者的利益。在这种株连式拆迁的危胁下,许多人被迫签订拆迁协议,选择了屈服,但他们心中难免会有怨气,民愤、民怨会逐步累积,在适当的时机就会爆发,于是一些群体上访、群体纠纷等事件因此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既损害地方政府的形象,更影响了社会稳定。